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采取逐年过渡方式,用三年时间将我市地方性养老金支付项目过渡至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支付项目及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月起,《关于提高我市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佛人社〔2012〕210号)规定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及历年相应的定比增长金额(以下称“地方性过渡养老金”)另列为特殊地方补助,不再列入以后养老金年度调整的基数。
二、从2020年1月起,继续发放“地方性过渡养老金”,发放标准调整为5元(同步调整历年相应定比增长额),与当年养老金年度调资同步实施;从2021年1月起,继续发放“地方性过渡养老金”,发放标准调整为3元(同步调整历年相应定比增长额),与当年养老金年度调资同步实施;从2022年1月起,将“地方性过渡养老金”的标准调整为零(同步调整历年相应定比增长额),与当年养老金年度调资同步实施。
三、2020年1月后(含1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再加发“地方性过渡养老金”。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