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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佛山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10-10 11:14
 

各区人社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5号,加快推进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现就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请各区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和市财政局社保科反馈。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9912



佛山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提高我省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性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5号)要求,在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为核心,以壮大产业工人队伍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建设适应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围绕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制造业强市需要,在制造业、服务业、新兴产业等重点发展领域,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 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培养模式,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2019-2020年,我市力争每年培训2000人新型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覆盖面。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模式和职责划分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及年限

1.培养对象

与我市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员工),具体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2.培养目标及培养年限

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技师以上培养期可延长至3年。

    (二)培养模式和内容

新型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共同培养学徒。具体培训任务由企业主导确定,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特别要强化工匠精神培育

  (三)培养方式

学徒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的方式。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由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重点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实操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和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由培训机构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重点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符合学制教育条件的培训机构,可根据企业生产和学徒实际需求,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可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鼓励培训中探索应用“互联网+”远程培训模式。

    (四)职责划分

1.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全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企业与培训机构,加强对各类企业学徒培训的工作指导和管理服务,落实做好培训备案和补贴发放等工作

2.实施企业的职责

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承担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具体包括:

(1)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在学徒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2)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负责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的培训费用。

(3)具体实施企业导师带徒工作,指定企业导师按培养计划指导和训练学徒;负责发放导师带徒津补,津贴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4)负责部分的新型学徒制学徒管理工作,包括学徒在企业的日常工作训练和学习管理、签到、定期评价或组织考核等建立培训台账,以备查验。

3.实施教育的培训机构职责

培训机构负责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配合企业开展学徒培养计划,具体包括:

(1)与企业签订培养新型学徒制培养合作协议,明确企业和培训机构两方面培养学徒的目标和内容。

(2)认真履行协议承诺,按协议规定完成理论课程及在企业工作覆盖不到的技能训练课程等,积极应用“互联网+”远程培训模式开展培训。

(3)配合企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学徒考核评价,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

(4)协助建立培训台账,承担学徒部分管理工作。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单位资质条件

(一)实施企业的资质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后,可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

1.已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且具有良好的诚信度,未被列入国家诚信系统黑名单。

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培养配备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

3.企业生产任务及岗位与所实施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工种)一致,并能选拔一定数量的本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企业导师。

4.企业导师资质要求:

在企业中担任生产班组长及以上技术职务,具有指导学徒工作的能力和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培养级别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书;

(2)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企业导师对应岗位工种5年以上工作经验;

(3)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企业导师对应岗位工种3年以上工作经验。

其中,优先考虑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待遇与技能挂钩激励机制健全的重点用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开展首席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 

(二)实施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

培训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

1. 本市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

2. 由广东省、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同意备案,办学地址在佛山市内且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3.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量达300人以上的企业培训中心。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程序

(一)实施单位报名申请及认定预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达成初步合作协议,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报名申请,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条件给予审查认定。获得认定的企业和培训机构,才有资质共同承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任务。

报名申请提交资料:

(1)新型学徒制企业备案表附件4-1

(2)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办公场所证明资料(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5)如有,则提供已开展首席技师培养、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制定培养方案并签订协议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同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和机构,应在认定后及时完成培养方案制定及协议签订,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制定学徒培养方案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双方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共同制定学徒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师资队伍、考核评价等内容。

2.组织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徒签订培养协议

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企业与有意愿参加新型企业学徒制培养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人员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向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备案审核制度。各类企业与培训机构通过报名认定后,应及时将备案材料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新型学徒制企业备案表(附件4-1);

2、学徒培养方案(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共同制定,包括培训目标、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师资队伍、考核评价等内容)(参考附件4-2);

3、企业与学徒培养协议书(参考附件4-3);

4、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培养协议书(参考附件4-4);

5、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名册(附件4-5)及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学徒在该企业参保缴费凭证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经批准可申请预支50%的补贴资金。已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不得再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学徒培训。对已申领或列入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的困难企业培训计划,不得再申报当年度新型学徒培训项目。

(四)实施培训

企校双方按照培养方案和合作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并实施实名制信息管理,建立学徒培训台账(附件4-6),详细记录参训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

(五)培训期满考核评价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徒培养方案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

评价方式:由企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开展评价。企业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已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可按照《广东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指导手册》(粤人社函〔2015〕3040号)等文件规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六)补贴申请

1.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等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850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2)。补贴期限按照培养方案明确的培养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对按规定列入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中级工以上的培训项目,可在学徒培训补贴标准各同等档次最高上浮30%。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学徒培训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就业补助资金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和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不能重复申领。

2.补贴申请

企业申领学徒培训补贴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学徒培训项目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②企业和培训机构合作按相关要求实施学徒培训;

学徒按规定进行评价考核合格。

1)补贴预支:开展学徒培养时间过半后,经批准企业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预支50%的补贴资金:

学徒培训台账(附件4-6);

②培训期间学徒在本企业连续参保凭证(不少于培训年限的一半);

不低于5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对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完成备案后可申请直接预支50%的补贴资金

2)补贴结算:企业完成全部培训和结业考核任务后6个月内,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剩余补贴资金: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机构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徒名册表(即培训台账)及复印件;

②培训期间学徒在本企业连续参保凭证(不少于培训年限);

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名单统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公示结束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经费保障机制

(一)学徒工资。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企业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和企业自主评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企业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学徒培训补贴,依照属地原则,补贴资金从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实施保障

(一)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纳入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年度将学徒培养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区(附件1)。各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实施,健全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二)健全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学徒培训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建立健全学徒培训备案审核、补贴申报等办事指南,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培训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严格考核验收。各相关企业、培训机构要及时报告反馈学徒培训动态;对学徒离职的,应于学徒办理离职手续后15日内将离职情况报告至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区要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主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区可安排工作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管、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工作。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学徒培训,不得虚报补贴金额。企业申请了资金但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者应拨付培训资金少于先行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对虚报、套取、骗取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将违纪企业信息公布在国家诚信系统,收回前期预支或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激励机制。各区要建立健全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配套激励政策,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定期评选企业新型学徒制人才培养工作先进企业、先进培训机构和优秀企业导师,并给予表彰。对学徒培养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优先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单位等;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扶持建设技师工作站或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区要认真执行本实施意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并于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情况总结材料及《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附件3)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附件1: 2019年佛山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任务计划目标;

附件2: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

附件3: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进展情况表

附件4:佛山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交材料汇总

附件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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