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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尚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案号:佛劳人仲案字〔2019〕77-79 号)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2-03 17:13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市尚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简红艳、赵群兰、罗海萍诉佛山市尚蕊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佛劳人仲案字〔2019〕77-79 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劳人仲案字〔2019〕77-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简红艳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赵群兰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三、确认申请人罗海萍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四、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简红艳支付2019年8月工资3100元、2019年9月工资4600元、2019年10月工资5767元;五、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赵群兰支付2019年9月工资3636元、2019年10月工资3204元;六、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罗海萍支付2019年8月工资1500元、2019年9月工资6100元、2019年10月工资5308元。上述裁决中第四、五、六项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中第一、二、三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3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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