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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文书公告(被申请人:宁波爱保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号:佛劳人仲案字〔2021〕95-97 号)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10-14 10:32

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宁波爱保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健强、曾凡浪、侯荣报诉宁波爱保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三案(佛劳人仲案字〔2021〕95-9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劳人仲案字〔2021〕95-97号)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梁健强2021年4月工资差额10406.31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曾凡浪2021年3月至4月工资差额12122.38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荣报2021年3月至4月工资差额8975.81元;

       四、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侯荣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

      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301566。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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