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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公告(被申请人:宁波爱保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1:34

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宁波爱保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雪坤诉宁波爱保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劳人仲案字〔2021〕12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劳人仲案字〔2021〕128号)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838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第二项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上述第一、三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联系人:麦女士,联系电话:83301566。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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