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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24 11:16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2022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制定了粤人社规〔2022〕25号文,文件明确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我市于2019年11月25日制定印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分行关于佛山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佛人社〔2019〕186号)明确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即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

  鉴于粤人社规〔2022〕25号文等上级文件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作出了调整及最新要求,我市现执行规范性文件佛人社〔2019〕186号文即已到期,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确保政策一惯性及延续性,不断加强规范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经济向好发展,故起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中共佛山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内容解读

  (一)依据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背景和定义。

  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目的以及政策依据,并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定义作详细解释。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行佛山市分行共同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监督,适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对各相关职能部门、银行、担保机构职责进行明确,确保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高效运作。

  第三部分:担保基金设立、管理和使用。

  对担保基金的建立、管理、运作、核算、监管做要求,建立担保金的动态调整机制,同时明确根据各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运行情况,每半年调整各经办银行保证金。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四部分:贷款申请、审批和额度。

  本部分为《管理办法》核心部分之一,明确个人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的具体条件,明确“捆绑性”贷款的定义及相关要求,明确贷款时限、利率及贷款额度。

  (一)个人借款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商业信用记录。

  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三)“捆绑性”贷款。指符合条件的若干个人,通过合作方式合伙经营同一个投资项目或创办同一个企业,共同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要求如下:

  1.合伙经营,是指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合作经营或合伙经营同一个经营项目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或合伙协议等证明资料。

  2.合伙创办企业,是指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合作投资或合伙创办同一个企业,须提供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等证明资料。

  3.“捆绑性”贷款的若干申请人,贷款用于共同经营项目,每个人相互之间都必须对每个人的创业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为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贷款额度。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捆绑性”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部分:贴息申请和审批。

  本部分为《管理办法》核心部分之一,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府贴息的额度、贴息的时间和贴息的累计次数,并明确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借款人必须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每月足额向经办银行还本付息。政府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对每月按时足额还款的借款人实行按季度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六部分:代偿、追偿、坏账确认。

  该部分阐述了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时,各相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及责任,对逾期90天仍不能收回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按流程申请担保基金代偿,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行佛山市分行研究同意后,由担保基金在30天内代偿借款人逾期未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的80%给经办银行,剩余的20%不再对经办银行代偿。

  第七部分: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

  本部分为激励经办银行机构工作积极性,体现政府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明确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况可不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和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当年通过本办法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0.7%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

  第八部分:附则。

  明确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人行佛山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结合我市实际,尽量与上级文件粤人社规〔2022〕25 号有效期保持一致,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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