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情形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行政许可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2)有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含财务核算制度);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消防证明;
(6)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7)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
(8)拟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情形 2: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行政备案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备案: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2)有相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含财务核算制度);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制度;
(6)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
(7)拟开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务情形 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设立分支机构: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2)有总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明》。
业务情形 4: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变更及注销:
(1)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人力资源服务)。
(2)有变更后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消防证明。
(3)有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工作简历、学历及身份证明)。
(4)有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5)有总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明》。
业务情形 5: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销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注销:
(1)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的相关凭证。
(2)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