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题专栏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流程须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03-07 10:49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于开庭的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至多可以延期15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除终局裁决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导航链接
网站主办及维护单位: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粤ICP备10004488号-5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10号 网标识码:4406000020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