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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社保年度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布单位:本网 -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7-28 10:4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的公布数据,现就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958元,即按2020年度第二类片区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597元的60%;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即按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调整。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即按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即按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调整。

        三、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文件规定的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即按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60%调整;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2941元,即按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647元的300%调整。

        四、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社保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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