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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本网 -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5-27 16:23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反映。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pdf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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