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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2-07-10 16:20
佛人社[2011]15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将省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养老和失业保险科反映。

  附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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