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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原市直事业单位转企及单位撤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2-06-08 11:43

佛人社[2011]49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各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原市直事业单位转企及单位撤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原市直事业单位转企及单位撤销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我市原市直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事业单位被撤销时,保留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本办法执行前已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办理退休的人员,可在本人现有发放养老待遇的基础上,调整养老金。

  1、以本人实际退休时间为界,对应2006年以来我市历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累计总额,冲销事业单位2006年至2010年退休费增资总额后,计算按月加发标准(不足冲销的,不再加发):

  (1)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前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246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316元,讲师及相当职务477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72元;

  六级职员以上(含六级职员)246元,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477元,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572元;

  高级技师和技师477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72元。

  (2)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182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252元,讲师及相当职务413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508元;

  六级职员以上(含六级职员)182元,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413元,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508元;

  高级技师和技师413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508元。

  (3)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66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6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97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92元;

  六级职员以上(含六级职员)66元,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297元,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392元;

  高级技师和技师297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92元。

  (4)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讲师及相当职务14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40元;

  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145元,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240元;

  高级技师和技师14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40元。

  (5)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讲师及相当职务38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33元;

  七级职员和八级职员38元,九级职员和十级职员133元;

  高级技师和技师38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33元。

  2、以上人员不执行《关于佛山市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佛人社[2011]51号)关于养老金普遍调整的规定。

  (二)养老金组成。按照粤府〔2006〕96号文关于养老金组成的要求将原事业待遇的基本退休费套入企业的基础养老金,统筹基金支付的原事业待遇的各项补贴(高级职称人员特殊调整部分除外)套入企业的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变。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前退休的人员,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

  本办法加发的养老金纳入本人的基础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单位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本办法执行前已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办理退休的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人员,按照佛人社[2011]51号文的规定设立特殊调整项目,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五)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企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后的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划入企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三、相关事项 

  (一)1998年改为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塑料工贸集团等17家公司、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省属驻禅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单位可将退休人员的日常服务工作按照就近、方便原则,从单位管理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社区管理。所需退管活动经费按有关规定筹集。

  (三)本办法不涉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问题。

  (四)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具体经办规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局制订。

  四、申请办理时限: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20日,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2月起发放,逾期不再受理。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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