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人社函[2012]27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