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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佛人社[2010]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号)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