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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佛人社〔2014〕11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做好我市曾参加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与《条例》有关规定的衔接工作,现将《条例》实施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区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和范围,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正在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参保人在2014年7月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年限,视作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曾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相关申领规定。
四、原《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佛劳社〔2006〕278号)等文件中与《条例》不符的规定停止执行。
五、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科反映。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