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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补充意见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1-06-02 15:26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于2009年12月24日印发了《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人社〔2009〕49号)。该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申请补贴人群较复杂、审核就业方式较困难、条件难界定和补贴出现漏洞等问题。为规范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严格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资格的审核,防止漏洞发生,现对我市实施《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人社〔2009〕49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申报灵活就业备案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要进行严格的就业方式审核。

      (一)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含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物业管理、水电管理、保洁、保绿等)的,提供居(村)委会或主办(组织)单位聘用合同(协议)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的,提供工商部门临时经营许可证或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从事家政(家教、钟点工)服务的,提供雇主雇用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社区老年服务的,提供居(村)委会或主办(组织)单位聘用合同(协议)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或社区作坊的,提供发包方(合作方)劳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社区组织的,提供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农村承包种养业的,提供承包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的,提供劳务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在小商品街(市场)和农贸市场摆摊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临时摆卖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从事其他零散就业活动(不含违法违规活动),无单位或雇主提供证明的,由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调查证实后,再由户籍所在的居(村)委会出具灵活就业方式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没有从事任何方式就业活动的。

  (二) 被用人单位雇用(全日制用工),使用期超过1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

  (三)没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形式社会保险的(如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

  (四)已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减免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期满的。

  三、未经灵活就业方式审核,不得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受理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灵活就业方式、就业时间、申请补贴时间,以及举报受理部门、举报地址和电话等。公示时间为5天。

  五、本补充意见公布后,正在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待遇,但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即停止发放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劳动者个人伪造灵活就业方式证明材料,或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审批机关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不经审核,滥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补充意见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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