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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3-04-23 16:00

  佛劳社〔2008〕 14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佛山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农村(居民)劳动力(简称农村劳动力,下同)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坚持长远规划、逐步推进,以产业升级转移为导向,进一步健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劳动力技能培训,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我市农村劳动力10万人,全市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 ;转移前组织技能等级培训6万人,年均培训1.2万人;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80%以上。除完成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任务外,还要确保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培训及转移就业任务。

  二、加强规划,分类培训

  (一)各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各区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于每年3 月底前将年度培训任务(含分类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区政府,市属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承担任务的有关培训机构。各区政府要将任务分解下达到镇(街)、区属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承担任务的有关培训机构。

  (二)实施一户一技能计划,分类开展技能培训.对本市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半年至3 年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技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对35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被征地农村居民开展3个月左右的单项或初级技能培训;对40周岁以上的农村大龄劳动力、留守妇女劳动力开展1个月左右的适应性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使其进一步提高技能等级。各种类型、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职业技能工种分类要求、产业规划及用工需求等因素制定。

  (三)从2008年起,我市45周岁以下的农村劳动力(含未转移和目前已在岗)均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于我市贫困人口,依据民政部门的《低保证》给予培训期间300元/人的生活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当地产业规划,在实现产业升级转移的同时,加快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力争到2012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5万人。根据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抓好支柱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特别是机械、家电、陶瓷、纺织、汽车、光电、金融、物流等行业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协调.对于在我市就业的农村劳动力,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凡属我市急需的工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职业技能工种分类要求、产业规划及用工需求等因素制定。

  三、规范教学和技能鉴定,确保培训质量

  (一)按全省统一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标准、工种鉴定标准和教学大纲,规范鉴定工作流程;加强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鉴定标准和教材开发。各区要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升级需要,广泛征集培训项目,并及时将需要编制和扶持的培训项目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培训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对各区、各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并作为下一年度培训任务分配的主要依据。积极推行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对农村劳动力普查登记、发动报名、订单登记、培训鉴定管理、推荐就业和跟踪服务等工作环节实行全程信息化监管,根据每个环节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核拨补助资金。

  (三)各区要迅速开展我市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可开展培训的机构和培训能力情况,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各培训机构名单报市劳动保障局。对培训力量薄弱的区,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教育局负责调剂,受调剂的区要积极组织当地生源入读市调剂的学位。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

  (一)市、区要依托本地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骨干培训机构构建覆盖全市的技能培训网络。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产业布局,建立一批规模大、信誉好、质量高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远程职业培训网络。

  (二)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采取与培训机构合作、在企业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委托培训、订单培训、送教上门和远程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地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三)各区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双师型”专业课教师队伍,聘请企业、行业技术能手任教,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兼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

  五、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公共服务

  (一)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建立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工作机制。各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每半年向市劳动保障局报告统计分析情况。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经贸局建立转移产业岗位转移(减少)备案制度,转移、搬迁到省内外其他地区的本市企业应到转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岗位转移(减少)备案手续。各区劳动保障局每月应将本区转移产业岗位转移(减少)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开展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各区政府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制订的全省农村劳动力普查方案要求,于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本区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普查工作,并将数据录入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管理软件系统。各区要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普查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专项安排或由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三)加强技能培训组织发动工作。各区要组织编印培训就业材料和手册,免费提供给农村劳动力查阅;要建立发动参加培训的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将发动培训任务下达到镇(街)、村(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对成功发动农村劳动力参加并完成培训的机构或组织,可适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就业服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成功介绍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成功介绍本省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给予100元职业介绍补贴.各类机构组织培训就业订单信息并被采用成功推荐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每成功推荐1人给予100元组织订单补贴.镇(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加强辖区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跟踪服务,对通过成功职业介绍和跟踪服务使转移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一年的,按每成功介绍和跟踪服务1人给予100元跟踪服务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组织订单补贴、跟踪服务补贴经费,从各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五)加快完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加快完善市、区、镇(街)和村(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劳动力转移规模充实工作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市、区、镇(街)、村(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要互联互通,形成四级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市、区、镇(街)要全面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利用现代化手段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市、区要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

  (六)建立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基地。各区要参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做法,加强与企业合作,承接企业部分生产加工环节,开辟生产车间或村(居)工作坊,建立一批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七)鼓励企业招收本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农村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村居民。本地企业当年新招用本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40周岁以上农村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村居民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给予1500元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给予500元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费用,从各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具体补贴办法,参照《佛山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山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办法》(佛劳社〔2006〕246号)规定的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执行.

  六、加强对口劳务帮扶

  (一)健全与对口帮扶地区劳务帮扶制度。各区政府要将接纳对口帮扶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每年的接收任务。要采取优惠扶持政策鼓励本地企业建立接收安置基地,安置地企业当年新接收对口帮扶地区农村劳动力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接收安置企业10000元接收安置奖励。奖励资金从各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二)鼓励企业招收本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有条件的区,对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给予1500元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给予500元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费用,从各区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经费列支。具体补贴办法,参照《佛山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山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办法》(佛劳社〔2006〕246号)规定的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执行。

  七、明确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

  (一)职责分工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民工办牵头负责。各区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劳动力转移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统筹调剂各类职业培训教育资源,确保完成培训任务;牵头制订完善转移产业岗位申报的具体办法;会同统计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组织发动生源,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培训后就业相关服务;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牵头开展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订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

  经贸部门要结合产业转移工作,协调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制度;与劳动保障部门合作,组织产业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评。

  教育部门要组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积极发动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的需要,编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制订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居住条件;将符合条件在城镇入户的优秀农民工纳入城镇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普查和抽样调查,建立相关统计分析制度。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为农村创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开办企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简化办理手续并给予减免收费优惠。

  (二)加强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和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要研究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运作机制。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制订。

  (三)加强监替考核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佛山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考评。各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组织实施

  各区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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