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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3-10-24 09:20

佛府〔2013〕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9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快培养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要求的技能人才,促进区域竞争力提升,现就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技能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城市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近年来,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与先进地区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全市各级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技能人才培养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抓,为我市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二、科学确立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围绕我市新型显示器、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白色家电、新材料等重点产业的发展,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队伍。到2015年,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从2011年的43.9万人增加到 6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6.8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

  三、拓宽渠道,构建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整合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建立职业技术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和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结合,校企合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职业培训体系。进一步优化培养资源,建立职业培训与产业需求动态对接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就业技能普及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劳动者的职业培训需求。

  (二)发挥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结合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鼓励企业建立面向全体职工的职业培训制度,开展岗前、在岗及转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等多种形式的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自办职业培训学校(院),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或在产业园区设立职业培训联盟(学校),对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成功创办培训学校的(含现有的),由财政给予职业培训学校(院)一次性创办补贴。其中,对具有示范效应且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相符合的职业培训学校(院),由市及所属区财政各给予20万元创办补贴;对其他普通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扶持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到2015年,全市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创办的职业培训学校(院)达到50家以上。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开展带徒传技、技术攻关等活动,加速技能创新成果的传承和推广。对成功建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创办补贴20万元和10万元。

  (三)发挥职业技术院校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公办职业技术院校社会功能,鼓励开展社会培训。鼓励利用企业技术优势和职业院校场地设备优势,校企合作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多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深化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培养模式,推广“校企双制”、招工即招生的办学模式。鼓励扶持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落实民办职业技术院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专业设置、教学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赋予办学单位更多自主权。加快职业技术教育统筹发展,推动实现发展规划、招生平台、经费投入、资源配置、人才培养评价标准“五个统一”。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到2015年全市职业技术院校在校生达到13.8万人。强化“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水平的提升。依法保障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用地,各区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安排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时,对职业技术院校建设项目用地计划予以适当倾斜。

  (四)鼓励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保障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信息、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参与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等方面与公办培训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到2015年,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达到150家(含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创办的职业培训学校)以上,各区重点培育1家以上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五)加快建设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充分发挥佛山市南海技师学院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作用,面向社会开放,为各类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劳动者提供优质的技能实训、技能鉴定等服务。同时,根据国家和省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要求,依托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加快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发挥佛山职业教育基地总部单位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和顺德梁銶琚职业技术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的作用,承担高技能人才研修、培养、评价、竞赛、课程研发等任务,加快培养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和培训基地建设按照属地原则给予大力支持。

  (六)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加强与港澳地区技能人才培养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港澳各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定向职业培训,积极探索“一试三证”职业资格认定评价机制,对获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参照现行规定享受各项财政补贴。充分发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南海基地(广东工业设计培训学院)在师资、设备、人才方面的优势,为本地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改造升级、工业设计、职业标准开发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四、改革制度,创建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一)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加快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相结合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服务体系。按照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参与开展企业评价,对符合条件的职工直接认定为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各区财政对企业评价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鼓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职业技术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参与开发新职业标准、新教材和鉴定题库,对开发成功的,按照开发单位隶属关系,由地方财政给予经费补贴。其中,成功开发一个职业(工种)新职业标准和新教材的,给予8万元补贴;成功开发职业(工种)鉴定国家(省)题库的,一个职业(工种)一个等级给予2万元补贴;成功开发专项能力题库的,一个项目给予1.5万元补贴;成功更新国家(省)题库的,一个职业(工种)一个等级给予1万元补贴。鼓励各行业特别是新兴行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设立技能鉴定所(站)。到2015年,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50个,全市33镇(街)中每个至少建立1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其中企业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少于15个。加强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到2015年,全市考评员总量达到4,000人,其中高级考评员1,000人。

  (二)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引导和鼓励各行业、企业及各群众团体等社会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区财政要对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将职业技术院校师生技能竞赛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由属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术院校、职工技能竞赛获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三)推动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优先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定期开展就业准入技术工种专项检查,督促违规企业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逐步做到求职者持证求职、职介机构凭证推荐、用人单位凭证招用。

  五、提高待遇,健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激励机制

  (一)实施高技能人才补贴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制度。各类培训机构可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由委托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对应的市或区财政,给予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按照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对年培训高技能人才(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达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由市财政给予15万元培训补助,各区要相应制定本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助的标准和办法。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退休待遇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技师、高级技师继续执行每月分别发放职级补贴200元和300元。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的规定,探索建立我市对具有技师资格企业退休职工发放专项津贴的制度。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辅助的技能人才奖励机制。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职衔,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引导企业实行技能人才岗位绩效工资、协议工资、技能职务津贴以及年薪制相结合的薪酬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试行技术入股、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医疗保险等激励机制。及时制订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探索建立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的机制,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每两年评选50名“佛山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并给予每人每年工资外津贴1万元,享受期2年。

  六、加大投入,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资金保障

  (一)加大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的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加强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落实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市财政每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600万元用于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补助扶持等项目,各区要相应安排技能人才培养资金。各级财政要对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评选表彰、师资培训、国家职业标准制订和题库开发、教材开发、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申请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

  (二)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企业要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合理使用,确保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用于技能型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也未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区政府按企业隶属关系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七、完善机制,优化技能人才培养环境

  (一)明确技能人才培养责任分工。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技能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和共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部门负责制订技能人才培养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扶持培育职业技术院校,推进校企合作开展技能人才培训;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批准的计划落实资金安排;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科技、住建管理、农业、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指导本行业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职工技能提升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宣传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全市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任务指标进行分解,各区各部门加强统筹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发挥积极作用,确保政策落实。

  (二)统筹开展多部门协作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逐步解决相同或相近职业(工种)多部门重复培训、考核、发证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积极探索建立切实有效减轻劳动者负担的培训考核制度,包括制定统一(兼容)的培训大纲、“一试多证”的考核方式、资格(资质)互认、统筹培训补贴等。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等级规范的要求,实现劳动者参加一次培训并通过考核鉴定后,即可获得上岗操作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三)强化公共服务和典型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构建起联接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收集发布用工培训需求和公共实训基地使用安排等相关信息。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技能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成功事例以及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社会氛围。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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