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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1-09-29 14:15

  佛人社函〔2010〕136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以及市政府《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106号)的精神,积极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日

  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09〕21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规划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培育小企业生成和发展中的倍增效应,推进全民创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加强和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一站式服务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成功率,加快形成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机制。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0年全市每个区建设1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到2012年五区每个镇(街)至少建设1个以上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工程带动就业的作用,逐步构建省、市、区和县四级创业孵化体系。

  二、建设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紧紧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将基地建设与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机结合。根据我市推进建立“3+9”现代产业体系及“两转型一再造”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资源、人才、科技、产业、交通、环境等优势,科学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并注意与当地的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利用现有资源,降低建设成本。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依托现有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园区、专业化市场、闲置厂房和校舍(楼宇)等,充分利用其现有基础设施、场地(厂房)等,因地制宜建设基地,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规模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孵化产业(行业)类别确定,不宜盲目扩大和攀比,以免造成物业闲置,资源浪费。

  (三)推动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和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建设,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形式多样化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坚持效率优先,场地滚动使用。对符合产业政策,不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不属高危行业、初期投入不大的创业主体均可进入。创业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创业主体应迁出孵化基地,以便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创业主体。

  三、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基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创业信息等服务。

  (四)提供创业项目推荐、技能培训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服务。

  (五)指导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六)提供孵化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七)建立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扶持孵化企业发展,改善扩大孵化企业规模。

  (八)指导协助推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九)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四、基本条件及运作模式

  (一)建设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扶持为主,引导社团、民营资本出资建设,拥有孵化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能够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发展提供低成本和全方位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具体标准为:

  1.国家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7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50家;省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可一次性入驻企业主体不少于30家;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设下限,可一次性入驻企业应在20户以上。孵化成功率都在60%以上。镇(街)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由各区制定。

  1.国家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7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50家;省级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一般为5000平方米左右,可一次性入驻创业主体不少于40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可一次性入驻企业主体不少于30家;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设下限,可一次性入驻企业应在20户以上。孵化成功率都在60%以上。镇(街)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由各区制定。

  2.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电、水、排水、环保、消防、通讯、网络、绿化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3.创业孵化基地要具备统一的公用设施及完备的公共孵化服务功能,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入孵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创业孵化基地要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对符合省级标准的,由市里统一推荐。

  3.创业孵化基地要具备统一的公用设施及完备的公共孵化服务功能,有为孵化基地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入孵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创业孵化基地要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对符合省级标准的,由市里统一推荐。

  (二)运作模式

  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模式分为政府投资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投资型三种类型:

  1.政府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并承担日常运营管理,其场地、设施设备运作和日常管理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2.社会投资型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由社会(企业)负责,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主要是通过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政府主要在相关扶持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3.多元投资运作模式。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等费用可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多元化投资解决,实行企业化运作,其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可实行政府补贴、企业资助和适当收取管理服务费用等方式解决。

  五、认定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一般要通过申请、审核和认定三个程序给予确认:

  (一)申请。申报孵化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2.安置所有人员及本地人员创业的证明材料;3.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4.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类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二)审核。1.县(区)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直接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2.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3.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4.国家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三)认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认定部门按规定授予相应级别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

  六、政策扶持

  (一)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市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106号)和《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9〕249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以下扶持政策:

  1.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可按提供服务的人次和效果发放孵化补贴。

  2.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3.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项目的,该项目平稳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

  4.对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二)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市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佛府办〔2009〕106号)和《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9〕249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市给予创业孵化对象以下扶持政策:

  1.孵化对象属本省户籍劳动者均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2.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职工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4.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管理

  (一)加大领导力度,提供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大目标责任制落实。力争到2010年全市每个区建设1个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到2012年五区每个镇(街)至少建设1个以上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对分解到各区的建设指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跟踪、调度和落实,建立定期调度会议制度,通报情况、解决问题,并严格按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划实施年度考核。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认定部门应取消其资格。

  (三)落实基地的优惠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建立、孵化政策、补贴享受等提供有效的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由各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五)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的创业政策,让各种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保证各项政策能得到推广和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效应。树立创业工作的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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