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06年农民工技能就业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966号)、佛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外省农村劳动力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通知》(佛财社[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划拨,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镇(街道)地方财政为促进我市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工作而设立的配套补贴资金。
“专项资金”由劳动、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外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出;
(二)外省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支出;
(三)经市、区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外省农民工就业技能提升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股)、职业技能开发科(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成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区)各有关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鉴定工作。
(一)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股)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开展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以及技能培训、鉴定补贴资金审核工作;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建立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台账,办理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支付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享受“专项经费”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的对象是指在我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含新招收)就业的首次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外省农民工。原则上每人只能免费享受一次“专项经费”补贴的培训、鉴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技工(职业)学校、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是承担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的主要机构。
第七条 申领“专项经费”补贴资金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2、培训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市(区)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作,首次参加技能培训、鉴定的外省农民工;
3、培训后外省农民工获得单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比率不得低于90%(含90%);
4、培训后外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得低于80%(含80%);
第八条 外省农民工培训的主要项目:
(一)公共基础知识培训,主要讲授劳动法律法规、就业政策、岗位空缺情况、求职技巧与对策、职业道德等公共基础知识;
(二)国家职业(工种)技能等级培训;
(三)单项职业(工种)能力技能培训;
第九条 培训结束时,培训单位应组织受训外省农民工参加单项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 外省农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坚持培训与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原则,培训经费实行分期支付办法。首期支付为中央、省划拨标准的20%;参加培训人员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单项或职业资格证书达到90%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达到80%以上时,再支付划拨标准的8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贴含理论和实习授课费、材料费、考核鉴定费、证书费及书籍费。承担外省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不得另收费用。
第十二条 培训、鉴定单位在培训、鉴定开班前,应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支付培训、鉴定经费。
(一)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外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经费补贴审批表(附件一);
2、佛山市外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二);
3、《佛山市职业技能鉴定名册》(附件三)。
4、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培训人员参加技能鉴定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单项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参加培训人员的就业劳动合同复印件;
7、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二)、支付程序:
在本市、区范围内参加培训、鉴定的,由培训鉴定单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股)提出支付培训补贴经费申请,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同级财政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培训、鉴定单位。
第十三条 培训、鉴定单位要建立外省农民工培训、鉴定台账,备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查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业务经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经费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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