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决策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关于明确佛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3-04-23 16:19

  佛人社函〔2011〕338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根据《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999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专项职业能力和初、中、高级工项目仍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办法的通知》(佛人社函〔2010〕404号—此文转发粤人社函〔2010〕2503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师、高级技师项目的培训补助标准则参照省补助标准,即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的2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明确外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通知》(佛人社〔2011〕157号)规定的各项目补贴标准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999号)   

        2、佛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佛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标准
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 级别分类 培训补助标准(元) 鉴定补助标准(元) 职业介绍补助标准(元)
A 专项职业能力 650 130 200
B 初级 800 160 200
中级 900 180 200
高级 1100 220 200
C 初级 900 180 200
中级 1050 210 200
高级 1250 250 200
D 初级 1000 200 200
中级 1200 240 200
高级 1400 280 200
E 初级 1250 250 200
中级 1450 290 200
高级 1700 340 200
技师、高级技师 2000 400 200

  

 

 

导航链接
网站主办及维护单位: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粤ICP备10004488号-5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0410号 网标识码:4406000020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