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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2-10-26 14:48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原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博士后专项经费是指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由国家计划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项资金。目前每人每年8万元补助,共安排2年。

  第三条 博士后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生活补贴;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差旅补贴;

  (四)设站单位必要的行政管理费;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设站单位审核可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第四条 从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的各项费用具体标准: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设站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

  (三)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相同的津贴、补贴及节假日福利等;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给予1万元的安家费,用于安家补助及购置电脑设备等;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设站单位可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科研经费,并视情发放科研补贴;

  (八)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未就业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300元;

  (九)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可提取不超过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博士后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监督。

  (一)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拨付给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由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专项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如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超出部分由设站单位自筹解决。设站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确保博士后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按每个博士后单独设账,确保博士后专项经费不得与本单位的其他资金相混淆。博士后出站后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博士后专项经费收支结余明细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或退站的,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将其结余经费退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否则不予办理出站及相关手续。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使用不当、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并减少相关单位下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指标。

  (五)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细化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生活津贴暂行办法》(粤人专〔1999〕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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