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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1-06-16 10:58

  第一条  为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9〕6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和原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街道(乡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男性45周岁、女性3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镇登记失业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以下列方式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老年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

  (二)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四)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以及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

  第三条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灵活就业的形式属于本市规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二)按季度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

  (三)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条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就业备案。

  (一)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经认定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另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一式4份,样式见附件1)。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集中或由本人将核实情况和有关资料上报或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可作为灵活就业证明使用。灵活就业人员备案情况应同时抄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向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报告其劳动就业情况,同时应按季度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季度期满后未重新办理就业备案手续的,由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或居委会)报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解除其就业登记备案,并停止相关补贴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属失业人员的,进行就业备案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注销其失业登记。

  第五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和标准:具备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本市规定和个人选择的险种缴费额之和的50%。除医疗保险按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外,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的缴费工资额最高不得超过本省上年度社会人平工资标准。

  第六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首次申请补贴时计算)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方法划拨。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申请补贴程序:申请人每季度进行就业备案登记后,需持以下资料和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核对后退回原件);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记录补贴内容后退回原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四)填写好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样式见附件2);

  (五)《社会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缴费的明细帐(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核对后退回原件);

  (六)个人在银行开立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存折或个体工商户基本帐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3份,核对后退回原件)。

  第九条 初审程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记录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条  审核程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申请资料的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集中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税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发放补贴程序: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区财政部门(财税部门)核准后,补贴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至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存折或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帐户。

  第十二条 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社会保险补贴自行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报告就业情况的;

  (二)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超过30日的;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户口迁移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

  第十四条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手续的,在补贴的有效期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报就业备案和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3年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2006年12月28日印发的《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劳社〔2006〕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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