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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3-04-23 16:30

  佛人社办〔2012〕51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佛山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要求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统计报表。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佛山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1〕17号)、省司法厅等十二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粤司〔2011〕25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办〔2012〕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战略部署,以落实政策为导向,以提升技能为抓手,以就业援助为重点,以社会保险为保障,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提升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就业帮扶工作的水平与成效。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落实好扶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增强刑释解教人员市场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有效实施就业援助,做好失业救助与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帮助有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及时就业,扶持有一定创业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一)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和就业推荐工作。

  (二)大力组织就业创业培训。结合刑释解教人员的特点和职业培训规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职业培训制度,实行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开展一次创业培训。

  (三)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落实好灵活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对创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四)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力争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援助率达95%以上。

  (五)引导刑释解教人员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做好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落实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积极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鼓励引导企业用人单位转变观念,积极吸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巩固现有就业安置基地,创建一批新的就业安置点。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实名制工作台帐。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加强与当地司法部门、街镇、村居委的联系,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相关信息,并据此建立包括刑释解教人员个人年龄、性别、技能特长、工作经历、就业意向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实名制台帐,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打好基础。

  (二)积极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充分依托街镇、村居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在当地街镇、村居委的协助下,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进家入户访问摸查工作,并提供免费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援助服务。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佛山市城乡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安置帮教对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重点对刑释解教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城乡户籍“三无”人员实施重点就业帮扶,落实“一对一”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引导参加免费技能培训和优先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三)切实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刑释解教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佛山市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佛人社〔2009〕52号)和《佛山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办法》(佛人社〔2009〕50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市城镇刑释解教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参照《佛山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佛人社〔2009〕49号),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积极鼓励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本市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四)开展“送技送岗进监入所暖心活动”。将服刑在教人员纳入本区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监所服刑在教人员教育培训机制;根据服刑在教人员特点,运用远程培训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广东远程职业培训课程进监入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司法、监所的协助与配合下,组织开展“送技送岗进监入所暖心活动”,重点对一年期内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开展至少一轮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并切实做好培训后的技能鉴定工作。各地要结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情况,在当年度内组织企业用人单位到监所举办现场招聘,加强技能与岗位对接服务。本省户籍服刑在教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技能培训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范围,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服刑在教人员技能培训资金支出,由所在监所、司法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增强就业安置能力。进一步拓展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渠道,一是大力开发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社区公共管理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二是组织到社区就业实体实行集中安置就业。三是积极创造企业用人单位就业安置点,及时将刑释解教人员送上岗位。

  (六)做好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失业人员因服刑或者劳动教养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刑释解教后凭安置帮教对象的相关证明可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做好参保登记及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等服务工作;对符合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做好待遇发放工作。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随新就业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参加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培训就业帮扶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局领导为组长,培训就业、社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科室(单位)为成员的工作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工作的开展。各区也要成立专门协调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歧视,大力支持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扶工作;各区要大力宣扬各类成功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先进典型,通过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刑释解教人员转变思想观念,顺利实现就业创业,使之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

  (三)加强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司法、监所以及街镇、村居委等部门(单位)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新动向、新问题,对就业安置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新格局。

  (四)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工作思路。各区要进一步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新思路,新做法,新途径。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模式和服务手段,研究制定不同时期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举措,努力创造出具有特色的工作新成效。

  (五)做好有关情况总结上报工作。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准确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关于印发2012年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997号)要求,每半年上报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和《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情况》统计报表。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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