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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1-09-07 15:2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推进《 就业失业登记证》 发放工作

  从今年l月起,全国实行统一的《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全国跨省流通和互认。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力组织开展登记证的换发工作,停止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确保在2011年度将市内劳动者持有的《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全部换发为《 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新登记就业或失业的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已领取《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并且需跨省跨地区就业、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或接受各项服务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省厅将于近期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各区可在省、市组织业务培训后,在辖区范围内实现《 就业失业登记证》 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实行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就业证件的发放与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程序,仍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劳社〔2007〕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全市统一实行《 就业失业登记证》 印制样式

  我市发放《 就业失业登记证》,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样式,第1页加印“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用章,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全市《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登记证实行免费发放、换发和补发,各地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发证费用。根据部、省相关文件规定,证书实行16 位编码,其中,第1—6 位为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禅城区为440604,南海区为440605,顺德区为440606,三水区为440607,高明区为440608)为440606,三水区为440607,高明区为440608);第7 位编码定为发放对象户籍校验码(省规定用0 代表广东省内户籍居民,用1 代表广东省外户籍居民);第8 位编码定为O;第9 、10 位为发放年份代码(年份最后两位数);第11—16 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我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省规定统一为14页,具体印制样式参见粤人社函〔2010〕4865 号文附件。省厅将于近期对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各区可先行印制《就业失业登记证》,待省升级系统后再开始打印发放。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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