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地市推动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所谓浮动费率,是指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费率,目的是为降低制造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
三、关于费率档次的确定
按照省的规则,实施浮动费率后,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分三个档次,分别是0.48%、0.64%、0.8%。目前,我市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5%,若实行浮动费率,相当一部分企业只能按二档(0.64%)和三档(0.8%)费率缴费,相当于升费率,与减负目的背道而驰。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初衷旨在降低制造企业成本,而我市失业保险已实现了这个目的,为此,根据我市实际,为不增加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实行两档浮动费率办法。
四、关于实施浮动费率的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下称13号文),符合实施浮动费率的条件:一是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有结余;二是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要平衡。
我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时间区间为通知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保局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及收支平衡情况,在每年7月决定下一个社保年度是否实现浮动费率。上一社保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不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个人费率不实行浮动制度,仍按0.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