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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公告(被申请人:王小金,案号:佛劳人仲案字〔2020〕114-120号)

发布单位: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11:10

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王小金:

  本委受理彭禄祥等7人诉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王小金劳动报酬争议七案(佛劳人仲案字〔2020〕114-120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佛劳人仲案字〔2020〕114-120号)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 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彭禄祥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1773元。二、 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艾玉龙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5677元。三、 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罗青章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5207元。四、 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维光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4002元。五、 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舒晨曦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8651元。六、 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珊美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2552元。七、 第三人王小金应当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舒炳焱2020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1872元。八、 被申请人深圳市绿鹏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至七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

  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301566。



佛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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